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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弓:“史书”、“书”、“书法”考释考

2020年12月14日 23:57:543134人参与0

“史书”、“书”、“书法”考释

“史书”、“书”、“书法”这三个术语,迄今仍含义模糊、源流不清。本文拟从语言学、文字学、书学的学科切入,考释这三个术语的生成与流变。

一、秦汉律令中的“史书”

关于汉代的“史书”众说纷纭,有八体说、六体说、史籀大篆说、隶书说,还有文书辞章说、书法艺术说等;近期学人又引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等相关律令来解说“史书”,面临同样的疑难问题。【1】笔者以为,对待“史书”一词不可一概而论,要注重名实关系的演变,特别要有相关学科的视角。因为,缺乏学科的论域,这些术语的解释就会漫无边际。

“史书”,首先是“史”书写的官文书。王晓光《秦汉简牍具名与书手研究》对秦汉时期的边陲、内地的官文书与私文书已作详细研究,大部分都涉及“史书”之实,可作参考。【2】

先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约前306年—约前217年)之“内史杂”开头部分的四条:

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

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

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

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3】

第一条讲各县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通用的法律(上报)。第二条讲都官每年上报已注销而要求补充的器物数量,在九月把帐报内史。第三条讲有事请示,必须用书面请示,不要口头请示,也不要托人为请示。

这些律令说明:第一,字体与文书同步,这三种文书应该都是用秦隶。第二,行政管理的上传下达,必须以书面文书,不可用口头方式或托人代行。这是扬雄将“言”与“书”对举的社会现实的重要依据,下文再述。第三,此上传下达之官文书就是史书之实,而“书”与“史”(内史)”的互证即为“史书”,或是说“史书”之滥觞。

江陵张家山汉简

再看汉初《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前186年):

史、卜子年十七岁学。史、卜、祝学童学三岁,学佴将诣大史、大卜、大祝,郡史学童诣其守,皆会八月朔日试之。(474)

      [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有(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其八体课大史,大史诵课,取最一人以为其县令(475)史,殿者勿以为史。三岁壹并课,取最一人以为尙书卒史。(476)

      童能风书史书三千字,徵卜书三千字,卜九发中七以上,乃得为卜,以为官処(?)。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477)卜上计六更。缺,试脩法,以六发三中以上者补之(478)。

       以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大祝试祝,善祝、明祠事者,以为冗祝,冗之。(479) 【4】   

理解这些律条有难度,关键在“学童”的年龄段。【5】笔者以为,参照王国维《汉魏博士考》概言汉代学制“小学、中学、大学”之方式,来解读这些律令的学童年龄段、学历段是可行的。

王国维认为:小学即“汉时教初学之所,名曰书馆,其师名曰书师,其书用《仓颉》、《凡将》、《急就》、《元尚》诸篇,其旨在使学童识字习字”。“汉人就学,首学书法,其业成者得试为吏,此一级也。其进则授《尔雅》、《孝经》、《论语》,有以一师专授者,亦有由经师兼授者”,这是指中学。“汉武帝罢传记博士,专立五经,乃除中学科目于大学中,非遂废中小学也”。其小学入学年龄没有一定,有六岁、七岁、八岁等,入中学则不好定,大学年龄则在十七岁至二十岁。【6】这是说汉武帝立五经博士以后的学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出自汉初,不妨作点类推。

江陵张家山汉简

1、第一条所谓“史、卜子年十七岁学”,汉初大概是学

童完成中学阶段的年龄。如果以八岁入小学计,则小学中学阶段共九年。其后,再分史、卜、祝等科学习,每一科都是学习三年,这是大学阶段。学习三年后分科课试。参照后三条,可以推定被试学僮为二十岁,分史、卜、祝等科考试,由大史、大卜、大祝主考。

2、第一条下句是“郡史学童诣其守,皆会八月朔日试之”,没有提及学三年,可能是郡或县也有史、卜、祝之职位,录取吏员的课试与朝廷课试在同一时间。参加郡试者则在十七岁至二十岁之间。结合第二条,朝廷也有与郡试相应的课试,分年考与三年一次的大考。

所谓“有(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其八体课大史,大史诵课,取最一人以为其县令史,殿者勿以为史。三岁壹并课,取最一人以为尙书卒史。”这是说,十七岁史学僮参加专门学习后,年考“又以八体试之”,合格者再移至大史“诵课”,“取最一人以为其县令史”;而大考“取最一人以为尙书卒史”。据《说文》,“八体”是指大篆、小篆、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隶书,实际上是指社会用字之书体,字体大类只是两种:篆书与隶书。

3、第二条“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句,第三条“童能风(讽)书史书三千字”句,二句对比看,可知其“讽”与“书”为二事:“讽”是诵读、背诵,“书”是书写。“史书”则是“颂”与“书”的内容。所谓“三千字”、“五千字”是指“史书”的篇幅有多少字。这可以印证,“史书”是指“史”书写的官文书,与“史”之履职相关。这是秦汉首次出现的“史书”。

4、第二条专讲“史学童”,所谓“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这应该是说中学阶段完成后的一般要求。张家山汉简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释这“十五篇”为“《史籀篇》”,恐有未安。其一,此后句是“讽五千字”,《史籀篇》确实十五篇,但远没有五千字,约二千多字,而秦李斯等人改饰为《仓颉篇》也仅为三千三百字。汉初《仓颉篇》有小篆本、隶书本,还有《史籀篇》大篆本,为何用远不用近。其二,这是讲中学阶段结束后的课试,为何考试内容是小学阶段的学习内容。其三,“试史学童”是为了胜任“为史”,不应只考文化知识的字书,重点应该在律令、官文书。

所以,段玉裁《说文叙注》认为,“讽籀”之“籀”是“演绎”之义,不是说“‘籀文’有九千字”;“讽籀书”是口试与笔试两种考试方式的交叉,口试是背诵《尉律》的相关条文,笔试就是“取《尉律》之义推演发挥而缮写至九千字之多”;“‘讽’若今小试之默经,‘籀书’若今试士之时艺。” 【7】简单的说,书面考试就是演绎《尉律》的策论,这种推论显然比“《史籀》十五篇”说更合理。当然,“史书”的内容不只是《尉律》,还应该包括其他常用的律令。【8】

5、第三条有“卜书三千字”、第四条有“祝十四章”,应该是“卜”、“祝”职位使用的专门条例或文书,自然有其特殊用字的字体,与“史书十五篇”在字体上有所区别,但又有所相同。“卜”是占卜,“祝”是祭祀,有专门卜辞、祝辞和相关的仪式,现在无法弄清其具体用字。总之,“史书”不是对应某一字体、书体。

6、现在按学龄段把“史书”学习归约一下:

(1)小学阶段(约八岁入学):学习诵读、识字写字,学习《仓颉篇》之语文与文字,计3300字。

(2)中学阶段:学习《尔雅》、《孝经》、《论语》,有专师传授。

(3)大学阶段(十七岁至二十岁):依据其特长与职位需要,分史、卜、祝三科学习,每科学习三年。

(4)史学僮十七岁后,郡试可以《尉律》为内容,考试用口试与笔试,笔试中包含有“八体”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既可录用为吏员。郡试分年考与三年一次的大考。

总之,“史书”是“史”与“书”的合称,始于汉初律令,成于汉武帝立五经博士之后。这是西汉政教合一产物,具有现实施政的要求,也有古代职官礼制的依据,与系统的学校教育有紧密关系。其特点是,通过书写行政文书的方式来选拔、考核吏员,引导各级学校的教学,推动社会用字的字体规范化。“史书”从来没有对应某一种字体。什么“史”的官文书,就用什么字体,范围就在“八体”之中。否则,就无须“又以八体试之”。大体而言,汉代最通用字体为隶书,通用字体有小篆,还有其他古文字的各种书体也用于特殊场合。

从文字学、书学去看,“书”是基础,“书”与“文字”、“字体”、“书面语”三位一体紧密结合,不可分割。

二、扬雄《法言》的“言”与“书”相对应

两汉之际,书法开始了艺术化,产生了两个学科,书学与文字学,“书”、“书法”即成为其中的重要术语。扬雄(前52年—18年)《法言·问神卷第五》最先提出“言”与“书”的相对应问题:

言不能达其心,书不能达其言,难矣哉!惟圣人得言之解,得书之体,白日以照之,江、河以涤之,灏灏乎其莫之御也!面相之,辞相适,捈中心之所欲,通诸人之嚍嚍者,莫如言。弥纶天下之事,记久明远,著古昔之㗃㗃,传千里之忞忞者,莫如书。故言,心声也;书,心画也。声画形,君子小人见矣。【9】

《法言》(约前1年)【10】是仿《论语》的问答体,其《问神卷第五》论述问题非常广泛。学人解说“书”也是多方面的,有经学解,依据“孔子”;有玄学解,依据言意之辨;有文论解,依据“书之体(体裁)”;有书学解,依据“书,心画也”。笔者以为,此处重点在语言文字学,“言”即“口语”、“书”即“书面语”。这里略作说明:

(1)此处的“言”与“书”之对比:口语是“面相之,辞相适,捈中心之所欲,通诸人之嚍嚍者,莫如言”,也就是当面说、适应语言、表达心声、通于众说。书面语是“弥纶天下之事,记久明远,着古昔之㗃㗃,传千里之忞忞者,莫如书”,也就是记述天下之事与历史之事、昭明心意、传之久远。这与我们现在语言学关于口语书面语的认识大致相同。扬雄的这种语言文字学的概括,是开创性的,现实依据就是汉初以来考核吏员的口试与笔试。

(2)《法言·修身卷第三》:“君子之所慎:言、礼、书。”《问道卷第四》:“孰有书不由笔,言不由舌?”就是说,“君子”需要谨慎待之的就是三项:说、行为、书。舌之说为“言”,即口语;笔之写为“书”,即书面语。

  (3)心、言、书三者关系,一则相矛盾,言不尽心,书不尽言;二则相统一,言尽心,书尽言。依据三者统一论,圣人可谓典范,同时君子与小人现(即“见”),所以说“言,心声也;书,心画也”。这是将人的思想、思维与口语、书面语直接联系起来。

(4)心、言、书三者之关系,有语言文字学之立意。扬雄首创语言学之《方言》(15年),又首创字书《训纂篇》。《法言·君子卷第二》记:或欲学苍颉、史篇。曰:史乎!史乎!愈于妄阙也。”这对许慎《说文》有重要影响,下文详述。

(5)对待“书”非常丰富复杂的多义性,认知与评介的意义混和在一起,应该从专门学科来认识。就是说,按学科来对认识与评价作合理的区隔,而且评价也是认识对象之义。书面语之“书”,基于“笔”写,含有“书法”的意思,但“心画”不是与“书法”直接相关,而是直接与“书面语”相关。今学人多解释为“书籍”、“文章”,也是合适的,这与解释为儒家经籍解、文学体裁解是同样的道理,多种解读可以并存。不过,更符合扬雄本意的,应该是“语言文字学”,当然真正文字学的创立是在《说文》。否定“心画”之“书”与书法的间接关联是不合史实的。在古代,没有“书”就没有书面语,这与我们现代印刷书面语是完全不同的。

扬雄从语言文字学的学科确立了“书”与“文字”、“字体”、“书面语”的三位一体的紧密关系。

三、班固的“史书”与“草书

班固(32年-92年)《与弟超书》是古代书学的肇始,首次提出草书的“势”与“工”这两个书法审美的重要概念,影响深远。【11】自此,“草书”字体概念具有了审美意义。班固《汉书》还多次使用“善史书”的说法,这是学人关注的一个难点问题。这个问题应该与“草书”联系起来思考。

秦朝、汉初的律令中的“史书”,关涉书体的“八体”或字体的“隶书”及“篆书”二体。至王莽时期则涉及“六体”,至东汉又有新变化。段氏《说文叙注》引《汉制度》曰“帝之下书有四 ,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试敕。”这指东汉光武帝下“策书”分两种,一种是“称皇帝以命诸侯王”用小篆,一种是“三公以罪免亦赐策”用隶书。《说文叙》说,东汉初期“虽有《尉律》不课,小学不修,莫达其说久矣”。据此两条,段注认为,除策诸侯王用“篆书”外,其他社会用字皆用“隶书”,所以推论“孝元帝孝成许皇后、王尊、严延年、楚王侍者冯嫽,后汉孝安帝和熹邓皇后、 顺烈梁皇后、北海敬王睦、乐成靖王党、安帝生母左姬、魏胡昭史,皆云‘善史书(隶书)’,大致皆谓适於时用而已”,“绝无用‘大篆’之事也”。【12】段注这种推论是基本合理的。不过这些帝王、皇后、宗亲的“善史书”没有起草“史书”义务,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字体、书体,如后来灵帝开鸿都门学(178年),还征召尺牍及工书“鸟篆”者。笔者以为,西汉元帝(前49年—前33年)的“善史书”,恐难断定就是用隶书,但东汉安帝(94—125)及其皇后、北海敬王刘睦(?—约74年)的“善史书”应该就是用隶书了。

班固所谓“善史书(隶书)”,以汉代律令中的“史书”为前提,但实际上是涉及到两汉之际隶书的艺术化,是从皇帝、皇后、宗亲喜好隶书开始的,这是士人草书艺术化的先声。班固《汉书·艺文志》还有“书师”的说法,这应该是古代最早的“书法家”的称谓,因从事书法教育而得名。【13】

三、崔瑗《草书势》的“草书”与“书法”

崔瑗(77年—142年)是东汉士人草书的首位书法名家,开启了古代书法世家的先河,其《草书势》是古代首篇书学文献,大概作于游学京师时期,即“四十余,始为郡吏”之前(约117年)。【13】此篇专论草书艺术的审美,首次提出草书字体的概念:

官事荒芜,勦其墨翰;惟多佐隶,旧字是删。草书之法,盖又简略。

观其法象,俯仰有仪;方不中矩,圆不中规。抑左扬右,望之若欹。【14】

此“草书之法”是草书字体之“书法”;“盖又简略”是指草书在隶书简略篆书的基础上的“再简略”。这是说草书字体的“字法”。唐代张怀瓘《书断·章草》解说其“简略”:“存字之梗概,损隶之规矩。” 【15】意思是“草书”之“简略”,就是要“存字之梗概”,看起来要像一个字,怎么像法,比照隶书看。这就是草书“字法”的准确解释。这是不是崔瑗的本意呢?《草书势》有“法象”一说,就是有草书“字法”之象。

此“草书之法,盖又简略”,还包含着“隶书之法”是“篆书之法”的简略。也就是说,“篆书”字体有“书法”、“隶书”字体有“书法”、“草书”字体有“书法”,通行于汉代的重要字体都有“书法”。所以,崔瑗首创“书法”概念,而且是指书法艺术的审美。篇中自然出现了许多关于书法之技法的描述,最重要的是“抑左扬右”,这章草的根本技法,因为是基于“右手执笔”。非常清楚,“书法”术语的产生,是由下而上,从字体之书法开始。

此篇开头就说:“书契之兴,始自颉皇;写彼鸟迹,以定文章。”意思是草书艺术还是以“书”为基础、坚持“书”与书面语、字体、文字的三位一体的紧密联系。迄今,我们的草书作品仍是如此。

四、许慎《说文解字》的“书”与“竹帛”、“文”、“字”、“字体”

许慎(54年—149年?)《说文叙》(221年)开头一段云:

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著于竹帛谓之书。书者,如也。以迄五帝三王之世,改易殊体。封于泰山者七十有二代,靡有同焉。【16】

此段包含重要的文字学理论:

1、“仓颉之初作书”是代替“结绳而治”,不是仅代替“结绳”,是“作书为治”,是口语、文字、制度的共同作用。

2、“说‘文’”解‘字’”是解释“字体”类型演变的理论。依类象形之“文”是初文,字之本形、本义;形声相益之字,是口语之声与书之形的“相益”,而且“形声相益”也要“书”,如形声字之“声符”。

3、“箸于竹帛谓之书”是讲书面语,许慎的创新是将书面语的特性落实在“竹帛”,是“竹帛”与口语之“声”相对,这实际上是讲口语与书面语的物质载体。许慎的文字学理论,认为书面语的物质载体“竹帛”优于口语的物质载体“声”。同时,客观上“竹帛”是指书法艺术审美的基质,即书写工具与书写材料。后世的“金文”、“金石”、“甲骨文”、“秦汉简牍”等称谓皆源于此。

4、“书者,如也”,这是发展了扬雄的“书,心画也”。《说文叙注》认为,“谓如其事物之状也。《聿部》曰‘书者,箸也’,谓昭明其事。此云‘如也’,谓每一字皆如其物状。” 【17】意思是,就一字而言,是“皆如其物状”:就书面语而言,是“昭明其事”。这是把书面语落实到“文字”。笔者从规范化去解释,“书者,如也”是指符合书面语规范、规范字体规范。

5、所谓“以迄五帝三王之世,改易殊体。封于泰山者七十有

二代,靡有同焉”,《说文叙注》认为,此“殊体”之“体”是“文字之体”。【18】“文字之体”相当于“字体”。自黄帝到秦朝有七十二代,其间的“改易殊体”,就是“字体”之变化。

6、《说文叙》的第二段重点讲“六书”。“说‘文’”解‘字’”与“六书”的综合是许慎文字学理论的核心,这里暂从略。

许慎创立文字学,就是强调文字学研究对象是书面语之文字,字体之文字,六书之文字。或者说“书面语”、“字体”、“文字”三位一体。“书”与“声”的“形声相益”推动字体、字形之变化。“六书”是讲“字体”类型的规范化,从字体的历史性去探究其规范性,也就是探寻字体之字形的本形、本义。

许慎的文字学理论,首先是继承了秦汉以来字体变化朝今体发展的大势,尤其是崔瑗《草书势》的草书字体的规范化“字法”与“笔画(一画)”的概念。例如:《说文》中小篆“右”字说解是:“助也。从口又。”小篆“又”是右手的大拇指、食指、无名指的三指象形。段注:“以口助之。故曰助也”。口手相助可指诸事,包括书写。部首“丨”是“上下通也。引而上行读若囟,引而下行读若退”。段注以为:“篆、引书也。凡字之直。有引而上、引而下之不同。…分用之则音读各异”。【19】这是典型的小篆书写技法,更重要的是将技法之“丨”画视为部首。古文字之小篆没有严格的“笔画”,“笔画”是借鉴今文字之草书之“一画”而来的。所以《说文叙》必称“汉兴有草书”。其次,是继承扬雄《训纂篇》的“上篆下隶”的体例、小篆五千三百四十个字头及其释字,贯通古今文字。第三,展开“七十二代”的字体变化,以“上篆下隶”为主轴,“合以古、籀”,以追溯“仓颉之初作书”的变形、本义。总之,以达到“前人所以垂后,后人所以识古”之要旨。这又对书学产生重要影响,集中表现在西晋卫恒《书体书势并序》。

五、结语

从上文考辨秦汉律令中的“史书”,与扬雄、班固、崔瑗、许慎的相关论述,可以看出“书面语”、“字体”、“文字”的三位一体是语言文字学、书学所共同坚持的基本理念。在这个问题上,现代文字学理论就变得模糊不清了。【20】不过,从古至今我们的书面语、文献、书法作品都是这三位一体,没有例外。

就文字学而言:“说‘文’”解‘字’”之文字,是具有形声义的“文字”概念,到具有形声义规范性的“字体”概念,到一个一个的具有形声义的字。而现代文字学理论,则是具有形声义的“文字”概念,到一个一个的具有形声义的字,再到只对“形体”的“字体”,这就遗失了许慎的“字体”概念,导致“文字”与“字体”、“书面语”的割裂。

客观原因是,近代先引入西方普通语言学,将汉语的书面语以“文字体系”的名义交给普通语言学;然后是引入西方普通文字学,“文字”即包括中文与西文,“文字”与“字体”自然而然就分割开了;再把西晋成公绥《隶书体》中的“形体”概念顶替了许慎的“字体”概念,就形成了现代文字学理论的基本格局。(见如下示意图)

《说文》文字学理论               现代文字学理论

“说文解字”之“文字”概念            “文字”(中文)概念

            ↓                                   ↓

书面语    字体(形声义)     一个个的字(形声义) 书面语(语言学)                               ↓                                   ↓

一个个的字(形声义)                   字体(字形、形体)

就书学而言:文字学的“字体”概念是书学的“书体”概念的前提与基础,“字体”与“书体”不可分割,“字体”、“书体”与“文字”不可分割,而书法审美则是重点关注字形的审美意义,于是产生了字形之“字势”、用笔之“笔势”、结字之“体势”等概念。唐代张怀瓘《文字论》的篇名,就是来源于《说文解字》,这是明确的提出书法艺术的本体论,即在书面语、字体、文字三位一体的基础上讲“其后能者,加之玄妙,翰墨之道生焉”,“翰墨之道”就是指书法艺术,是“一字已见其心” 【21】

“书”在文字学与书学也存在重要区别:文字学之“书”,是字体、字形演变的基础,也是书面语的基础,但在学理上无关审美;书学之“书”,涉及书者之“个性”与“审美”,在文字学之“书”上“加之以玄妙”。非常有意思的是,《说文》对小篆正字的释字,有“引经例”、“通人例”等,以增强释字的权威性。《四体书势并序》借用《说文》的办法,为“四体”列举诸多书法名家,为书法审美寻求典范,这就产生了“书法名家、书法风格之体”。

所以,崔瑗《草书势》的草书、隶书、篆书之“书法”,在《四体书势并序》就变成为古文的邯郸淳之法、卫觊之法;小篆的李斯之法、曹喜之法、蔡邕之法;隶书的王次仲之法、师宜官之法、梁鹄之法、毛弘之法;锺繇、胡昭的“行书法”;还有诸多草书名家的法。这就是说,书法审美是从字体、书体开始,再到各书体之文字,即文字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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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丛文俊《论“善史书”及其文化意义》,丛文俊《书法研

究文集》,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第109——133页;吕盈池《汉代书法史料中的误读与引申——以史料词语分析为例》,载《中国书法》2018年02期。按:本文的考释,限于秦王朝“书同文字”以后。

(2)王晓光《秦汉简牍具名与书手研究》,北京:荣宝斋出版

社,2016年版。另,王晓光《新出土汉晋简牍及书刻研究》将秦汉简牍文书分为“薄籍”、“律令”、“书檄”、“案录”、“符卷”、“检楬”、“遣册与告地书”七大类。北京:荣宝斋出版社,2013年版,第333—334页。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61—64页。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二四七号汉

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205页。

(5)王子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学童”小议》

提出了此律令中学童的“年十七”与汉代文献记载的入小学年龄的差异问题,载《文博》2007年06期。

(6)王国维《观堂集林》,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

(7)(12)(17)(18)(19)〔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书店影印经韵楼藏本,1982年版,第758—759页;第759页;第754页;第754页;第114页。

(8)程树德《九朝律考》据正史考证汉律甚详,引《盐铁论》云:“方今律令百有余篇,文章繁,罪名重,郡国用之,疑惑或浅或深,自吏明习者不知其处,而况愚民乎?”编者按曰“以上汉令之繁”。可作参考。(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4页)客观的说,汉代大量的官文书、私文书的书写,促进了文字学的发展。也促进了书法审美的生成,没有“史书”,士人的书法艺术化是无法想象的。

(9)见郑杰文、李梅《中国学术思想编年·秦汉卷》,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0页。

(10)汪荣宝《法言义疏》,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60页。

(11)张天弓《古代书论的肇始:从班固到崔瑗》,《张天弓先唐书学考辨文集》,北京:荣宝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页;张天弓《卫恒〈四体书势并序〉之“字势”》,载《书法研究》2017年第4期。

(13)此《草书势》原名《草势》,首见于〔西晋〕卫恒《四体书势并序》,载于〔唐〕房玄龄等《晋书·卫恒传》(标点本),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061-1066页。

(14)〔东汉〕班固《汉书·艺文志》:“汉兴,闾里书师合《苍颉》、《爰历》、《博学》三篇,断六十字以为一章,凡五十五章,并为《苍颉篇》。” 《汉书》标点本,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720—1721页。

(15)〔唐〕张怀瓘《书断》,载〔唐〕张彦远《法书要录》范祥雍点校本,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1984年版,第234页。按:现代书学研究称草书书写之“草法”,是一个含糊不清的说法,应该区别为草书字体的简化规则之“字法”与使用毛笔书写之技法,前者是字体类型规范化的草书“字法”,后者是书写的草书技法,二者有关联。

(16)〔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影陈昌治刻本,1963年版,第314页。

(20)张天弓《字体、书体之概念考释》,载《书法报》2019年5月22日。张天弓《“字体”、“书体”之考释——〈说文解字〉与〈四体书势并序〉的对比研究》,载《书法研究》2019年第3期。

(21)张天弓《书法本体论》,载《中国书法》2015年06期。

(本文载《解放军·美术书法》2020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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