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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小春:尺牍的文章体裁及其公私分类

2020年12月14日 23:28:031908人参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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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柳斋,1961年生于江苏南京。现为广州美术学院中国画学院教授(二级),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学院特聘教授,哈尔滨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特聘教授,硕、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艺术学理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邀访教授、中山大学哲学系兼职教授、关西大学东西学术研究所客座研究员等。第三批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2017年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著名王羲之研究专家,出版有学术专著八部,发表论文六十余篇。




尺牍的文章体裁及其公私分类


文/祁小春



尺牍在魏晋南北朝,其概念与传统意义的“文”是有所区别的。梁刘勰(约466-约539)《文心雕龙‧总述篇》谓:“今之常言,有文有笔。以为无韵者笔也;有韵者文也。”关于文笔说,清代阮元(1764-1849)、阮福父子均有阐述发明,近人刘师培亦承其说,而许同莘在其著书《公牍学史》中,于“笔”考之颇详。其结论是:“表奏书檄之属皆谓之笔,不谓之文。盖叙事达旨,施于实用,与文人之冥心孤往,骋秘抽研各不相涉。故有能为表奏书檄而不能赋诗为文者,亦有诗文造诣极深而不能胜记室参军之任者。”6盖“笔”与“文”之别,要在其属于实用之文而非文学之文也。

在中国文章史上,尺牍并不是一种单一的体裁,其所包含文种比较多。若据梁萧统(501-531)《文选》分类,其中“表”、“启”、“笺”、“书”等文体,都应属广义上的尺牍范围;又据《文心雕龙》分类,其中“无韵之笔”(从史传到书记十篇)中的诏策、檄移、章表、奏启、议对、书记等,亦应属广义的尺牍范围。宋欧阳修于《与陈员外书》中,就尺牍与尺牍诸文体之间的关系论述如下:

古之书具,惟有铅刀、竹木。而削札为刺、止于达名姓;寓书于简、止于舒心意、为问好。唯官府吏曹、凡公之事,上而下者则曰符、曰檄,问讯列对、下而上者,则曰状;位等相以往来,曰移,曰牒。非公之事,长吏或自以意晓其下以诫以救者,则曰教;下吏以私自达于其属长,而有所问候请谢者,则曰笺、记、书、启。7



欧阳修《谱图序稿》 辽宁省博物馆藏



欧阳修认为尺牍原为书信,后来随着官府吏曹的文书应用之需要,逐渐演变为多种文体。赵树功认为,尺牍是一个“大家族”,“以写作材料的不同,它派生出简、札、牒等;以通信对象的不同,又分化出笺、启、状、书、教、移、表等等。”8写作材料实属尺牍形制问题,暂不讨论。至谓尺牍诸文体,乃尺牍所“派生”之说,确为的论。能够“派生”就说明尺牍本身是一个文章体系,而不单纯是一种文体或文种。至于尺牍与一般文章即所谓“文”之区别,据赵树功的解释是:“古代的尺牍,还不单是‘书’的异名,而是全部实用、即用于区别‘文’的符、檄、书、启等的代称”,并认为文献所谓的“善尺牍”等说法“皆是指这些实用文体而言。”(同上)这一界定可以说基本准确9,尺牍区别于文章的最大特征即在于其实用性。

尺牍诸文体名称,虽然有一部分随时代历史的发展变化而有所变动,但总的来说是相对稳定的。如冠以表、状、书、笺、启等名义的文体,两千年来依然如故,并未发生名词上的变化。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再通过清代文章分类的发展情况,以见尺牍类文体所在范围之变化轨迹。清曾国藩(1811-1872年)编《经史百家杂钞》,将文章分为三门十一类:

第一,著述门:论著类(著作之无韵者)、词赋类(著作之有韵者)、序跋类(他人之著作序述其意者)。

第二,告语门:诏令类(上告下者)、奏议类(下告上者)、书牍类 (同辈相告者)、哀祭类(人告于鬼神者)。    

第三,记载门:传志类(所以记人者)、叙记类(所以记事者)、典志类(所以记政典者)、杂记类(所以记杂事者)。10

其中“告语门”统摄所有尺牍文类。其下之“书牍类”细目为:“书、启、移、牍、简、刀笔、帖”;“奏议类”细目是:“书、疏、议、奏、表、札子、封事、弹章、笺、对策”。

与早期的文章分类相比,有两处变化值得注意:

1、尺牍文体名称一直沿用下来,并未发生改变。

2、某些尺牍文体名称虽然未变,但却被赋予了新的含意,因而较以前变得更加复杂化了。

比如在“书牍类”与“奏议类”中均有“书”名,看似混乱,而实际上此“书”已非彼“书”。因为这里的“书”之概念被扩大化和具体化了:属“奏议类”者为公牍;属“书牍类”为私信。由此可见,随着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须要,文书的功用也日益发达而趋于明细化,原先比较单一的尺牍类文种,也变得更加复杂与多样化了11,而其变化的最大特点就体现在文书的公私区别之上。

赵树功认为,以通信对象的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尺牍类别(注10,前出)。然而在性质与功用上,他没再作更进一步的公私分类。前引欧阳修《与陈员外书》中,论述了尺牍随着官府吏曹的文书应用,而渐演变为多种文体的事实,指出了尺牍实际上是随公事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公文。许同莘论:“古人但云牍简不云公牍者,后世私人笔札亦云谓之牍,故加公字别之。古人治事,有公而无私,凡书于牍书者,其事皆公事,其言皆公言,言牍则公字之义已具,不待言也。”(《公牍学史》卷一“上古三代”一节。注8,前出)吴丽娱则直接指出“尺牍既是书疏的代名,则一切公私书疏都应该包括在内”、“尺牍一词往往用以指代公文。”12吴说提示了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在尺牍分类上应有公、私之别;一是从文书学角度看,尺牍多指公文,而私人书简并未受到太多重视。

笔者认为,尺牍虽有公私文书之别,而王羲之尺牍多半为日常私书家信,故考察的着眼点应主要放在其“私”之性质上,应认识到尺牍有公私类别之分,这样才有利于作更为具体之研究13。关于区别与分类,可以借鉴宋司马光(1019-1086)《书仪》14的“奏表”、“公文”、“私书”、“家书”分类法,前两项属公牍文书,后两项属私信书简。



晋·王羲之《频有哀祸帖》(摹本)日本东京前田育德会藏



“私书”主要适用于社会交往,一般根据其人身份,在礼仪上可分为尊、平、卑三种场合,书式大致相同,而在称谓用语以及程序的繁简上,则略有变化。“家书”和“私书”的区别在于:具书人与受书人之间应有亲缘关系,而在书写规则上则大致相同。有鉴于此,以下主要以私信家书类书简作为考察对象,至于公牍文书,除了在论证上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再做更多涉及。这是因为:

首先,王羲之的尺牍多为日常私书家信(仅有极少一部分公牍文书),其性质与晋代公牍文书有所不同。

其次,研究尺牍书信史,也应区分其有公、私性质之别。其实文书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乃是公牍文书,其中既包括诏令奏议,也含有书牍文翰。由于公文皆由历代政府的严密统一的条规律令加以规定,比如奏表等等,执行者只要循既定之例、按其规定程序套用即可。所以公牍在形式、内容乃至礼节、用语等方面都被高度统一化和规范化,并且有其传承性,因而在研究上也比较容易把握。另外从文献资料来看,公牍文书属于典章制度,历代不但有相应的记录文献传世,而且也有大量的文书(或实物)文献传存,研究资料相对来说比较丰富,这些都是文书学能够成为一门研究学科的先决客观条件。而私信史研究就与公文有所不同,研究起来十分不易。这是因为: 

1、由于文献价值的欠缺,私信最不易保存和流传。因此历代的私信书简传世稀少,数据匮乏。

2、私信书简的撰写不必象公牍文那样必须严格遵守规则章程,在形式上也比较随意自由,更由于私信内容多为亲朋之间的私事,所以其内容,自然不如人们所孰知的公文那么容易被理解。当然,并不是说私人书信可以完全不讲究写作规范而各行其是,其实古人的私信虽然书写比较自由,但仍然会受到一定的制约。比如古代流行的书仪,就是专门指导一般人如何写信的程序模板(主要以私人书简为主)。与公文的规程条例相比,私信除了受礼仪因素限制以外,在其他方面并没有太多官方的强制性色彩。

3、大凡实用之物其变量都比较大。私信家书类的书简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而也最容易受到生活习惯、礼仪语言等因素变迁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古代各时期的书仪被反复增减修订,也都是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人们也许会注意到这一现象:不同时代的古人文章皆似曾相识,而不同时代的古人书信则大多相异其趣,甚至大相径庭。如果用书面语和口语做比喻的话,公文属于前者,相对来说变化不大或者变化缓慢;私人书信则属后者,可能会因时因地因人的变迁而发生很大的变化。此外,私家书信中往往还有一些只有通信者双方才能读懂的隐语,这也是后人读解古人书信比较困难的又一原因。

基于上述理由,王羲之尺牍理应置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的私书家信范畴内作考察。至于公牍,可参看民国许同莘著《公牍学史》(前出),尽管此书对文书与文章二者之间未作明显界定,内容显得过于宽泛博杂,缺少具体翔实的探讨,但书中所引文献十分丰富,就目前来看,在文书学史研究领域中此书虽然已问世近七十年了,仍是一部比较完整详备的公牍专史论著,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节选自:(书法研究)《文献所见尺牍名义考》)





6关于文笔之分类,学者意见并不完全一致。近人许同莘著书《公牍学史》论:“刘氏(即刘勰《文心雕龙》)又云:今之常言,有文有笔。以为无韵者笔也;有韵者文也。阮文达论文体,以为六朝至唐有文与笔之分。阮文达之子福,引刘氏此语以证文笔之说,谓有情辞声韵者为文,直言无文采者为笔。然陆机《文赋》,于诗、赋、碑、诔、箴、铭、颂、论、奏、说十者,统谓之文。论、说与奏,皆非有韵之文也。惟六朝掌记室参军之职,每以擅长辞笔见称。(许氏引证之文略。商務印書館,1947年)……据此则表奏书檄之属皆谓之笔,不谓之文。盖叙事达旨,施于实用,与文人之冥心孤往,骋秘抽研各不相涉。故有能为表奏书檄而不能赋诗为文者,亦有诗文造诣极深而不能胜记室参军之任者。流风递扇,界若鸿沟。”近代刘师培亦承清人阮氏说,于《中国中古文学史》“文学辩体”一节道:“凡偶语韵词谓之文,非偶语韵词概谓之笔”,并解释“笔”云:“官牍史册,古盖称笔。……故其为体,惟以直质为工,据事直书,弗尚藻彩。”(《中國中古文學史 論文雜記》。人民文學出版社,1984年)总之,尽管具体之区分容有小异,要“笔”之相对于“文”而言,应属“据事直书,弗尚藻彩”、“非偶语韵词”之文,亦即实用文种一类,殆无疑义。 

7宋欧阳修《欧阳永叔集》八《居士外传》卷十六所收,(上海)商务印书馆刊“国学基本丛书”本,民国间出版。

8赵树功《中国尺牍文学》第一章“尺牍概论”。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

9尺牍并非一直处在非“文”位置,例如六朝后期出现不少鉴赏类的书简文,鲍照《登大雷岸与妹书》等即其代表。关于此问题,详福井佳夫论文《六朝书简文小考》(古田敬一、福井佳夫编《中国文章论•六朝丽指》第三章所收。(东京)汲古书院,1990年)。这种以书简形式撰写华丽文章,实与正统文学作品一样。 

10《曾文正公全集》所收。,(台北)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集第一辑”本,文海出版社,1974年。 

11《文心雕龙》卷二十五“书记”云:“三代政暇,文翰颇疏。春秋聘繁,书介弥盛。”可见尺牍原本为单纯书简,随着日后之“政繁”而日益复杂起来。 

12吴丽娱《唐禮摭遺──中古书仪研究》第三章第一节中“尺牍的来源及其意义”。(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 

13丸山裕美子《书仪の受容について--正仓院文书にみる“书仪の世界”(《正仓院文书研究4》所收,正仓院文书研究会。(东京)吉川弘文館,1996年),此是近来利用敦煌写本书仪资料对日本传世文书进行细緻比较分析的论文。然而该文在引用唐以前书简资料(如王羲之尺牍文)作比较时,对公私文书的区别不太注意,如论“顿首顿首死罪死罪”时不分公文私信,一概类比,难免有疏漏之嫌。 

14宋司马光《书仪》十卷,《学津讨原》本。 

(图文由艺术家提供)


作品欣赏


陋室铭四条屏



心无随境变,意自与天通



苏东坡·蝶恋花



少康一旅,武王十人。



三径旧游松竹老,五湖新隐水云宽。



精神到处文章老,学问深时意气平。



二孙女帖考后跋



德唯取友,善在尊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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