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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理事会成员履职工作规则

2019年01月25日 17:42:224570人参与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文联深化改革的要求,落实《浙江省文联深化改革方案》部署,进一步发挥主席团、理事会成员在书法事业发展、行业建设和协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文联关于加强各全省文艺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书法家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浙江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理事会是浙江省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主席主持主席团工作,秘书处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主席团、理事会成员应按照《浙江省书法家协会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条  浙江省书法家协会秘书处作为服务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联络协调工作,保障主席团、理事会成员履职权利,做好履职服务,加强履职管理。

第二章  履职方式

第四条 参加重要工作会议。出席理事会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由省书协组织召开的其他会议,带头贯彻会议决议和精神。

第五条 参加重大文艺活动带头参加省文联和省书协组织的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展览、文艺志愿服务、文艺骨干培训等重大文艺活动。原则上每人每年参加各项活动不少于2次。

第六条 联系培养青年书法家。充分发挥“传帮带”的作用,主动联系帮助基层和创作一线的青年书法爱好者、书法家。关心其创作状况及发展需求,为青年书法爱好者、书法家成长成才提供指导帮助、加强思想引领。

第七条 关心扶持新书法群体。密切关注新书法群体发展状况,拓展业务、提升水平,积极促进其与浙江书协建立起更密切的工作联系及业务学习培训。

第八条 参与专业委员会工作。结合自身业务专长,参与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工作,发挥在行业内的影响力。

第九条 带头推进行风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积极参与有关弘扬正风正气,反对不良风气的活动,在应对相关舆情事件时立场鲜明、敢于发声,推动书法界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

第三章  履职保障

第十条  完善履职平台。探索运用新媒体等手段丰富履职方法,拓宽和畅通主席团、理事会履职渠道,提高履职成效。做好主席团、理事会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联络工作。完善主席团、理事会成员联络制度,利用网络、短信群发平台及建立主席团、理事会微信群等多种沟通渠道,建立联系网络。及时向主席团、理事会成员通报工作情况及书协动态,更好地开展履职工作。

第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要主动加强与协会的联系沟通,对要反馈的材料意见,应及时准确回复。工作单位变动、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加强主席团、理事会成员对中央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学习。增强主席团、理事会成员的政治意识、调研能力、工作水平。

第四章  履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履职档案。浙江省书协秘书处负责建档工作。

第十五条  规范履职行为。主席团、理事会成员要严格自律,不得参与与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严格请假制度。主席团、理事会成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省书协主席团或理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请假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协会定于每年12月对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出席重要会议、参加重大文艺活动、主动建言献策,记录履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年度履职工作报告,于次年1月30日前报省文联及协会主席团,并在理事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对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主席团、理事会成员,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应予提醒。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协会章程或经多次提醒、教育仍不能履行职责者,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在本届任期内,不参加主席团、理事会议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成员,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书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浙江书协主席团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书法家协会

                                   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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