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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管理服务办法

2019年01月14日 10:10:212589人参与0

(2019年1月11日宁夏书协第七届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自治区文联深化改革的要求,切实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宁夏书协个人会员工作,提升会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自治区文联关于加强和改进各文艺家协会会员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宁夏书法家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会员是宁夏书协开展工作、管理服务的重要对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宁夏常住居民,在书法创作、教育研究、理论评论、组织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赞成宁夏书协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宁夏书协个人会员。

第三条  按照《宁夏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履行申报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成为宁夏书协个人会员,享有和履行宁夏书协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宁夏书协个人会员应认真执行宁夏书协通过的各项决定决议,接受业务指导,反映人民群众对书法艺术工作的愿望和要求。

第五条  宁夏书协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可参加宁夏书协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宁夏书协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宁夏书协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德艺双馨书法家应当发挥示范作用,引领和带动更多的个人会员为繁荣发展书法事业作贡献。

第七条  个人会员应提高道德引领力,采取参加培训研修、采风创作等多种方式,锤炼思想品格和艺术修为。

第八条  个人会员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面向基层、深入生活,潜心创作,勤奋耕耘,用心倾情为广大人民服务。

第九条个人会员应严格要求自己,强化个人自律,追求人品艺品俱佳,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维护书法界的整体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十条  个人会员应强化会员身份认同,增强会员意识,利用“互联网+协会”工作模式,及时更新信息资料,展示创作成果,推动线上线下交流互动和一体运行。

第十一条  宁夏书协应宣传优秀个人会员的先进事迹,完善对杰出人才的激励措施,引导广大会员做爱国为民、创新有为、宽容和谐、崇德尚艺的忠实践行者和模范弘扬者。

第十二条  根据自治区文联有关规定,从2019年起不再收取会费。

第十三条  宁夏书协对个人会员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个人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等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教育、谈话劝勉、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取消其宁夏书协个人会员资格,禁止参加宁夏书协举办的活动;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向当事人任职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有劣迹的书法从业人员录入不良记录名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宁夏书协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宁夏书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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